【概要描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概要描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5号令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有哪些规定
小编来帮您划重点
NO.1 职业健康监护概念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NO.2 《规定》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NO.3 职业健康监护的重点内容
1. 抓好三个环节:
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 记牢三个不得:
(1)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认清两个应当
(1)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 落实“三个好”
(1)建立好档案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采取好各项管理措施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3)保障好各项经费
用人单位要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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